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心理问题学生休学复学流程,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第三章第四节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和《焦作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二节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管理
对因心理问题需休学复学的学生的评估由学生所在的学院主导实施,其它部门配合。
二、评估实施
(一)因心理问题休学
1.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1)本人或监护人因学生心理问题主动提出休学申请的;
(2) 经专业医疗机构诊断为重性精神疾病,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
(3)自杀未遂或自杀意图强烈,危及生命安全,且影响在校学习的。
2.办理流程
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按焦作大学学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3.注意事项
(1)学院须妥善保存学生相关资料(包括病历、诊断证明书等原件、复印件),且严格遵循保密原则;
(2) 学生休学期间,学院须关注其就诊情况,跟踪其身心状态,并及时更新学生心理档案;
(3) 学生休学期满,需提前两周联系学院,商谈复学事宜,并告知提交复学申请的相关资料至学院。
(二)因心理问题休学后复学
1.因心理问题休学学生符合以下三项条件者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1)心理问题学生休学期满,本人提交复学申请书;
(2)休学期间经过就医治疗,由医院(三甲医院精神科、心理科或同等资质医疗机构)开具诊断证明,表明学生症状已得到控制;
(3)由学院召集学生心理状况评估小组成员对申请复学学生的社会功能、学习生活能力等情况进行评估。学生心理状况评估小组由各学院组建,其成员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学院领导、学院二级心理辅导站站长、辅导员、任课教师、专兼职心理教师、精神科专家等人组成,小组成员原则上不少于5人。
2.办理流程
符合复学条件的学生须提交复学申请书、《焦作大学心理问题学生复学心理状况评定表》(见附件1),《家长知情同意书》(见附件2),按焦作大学学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3.注意事项:
(1)学生复学之后,学院须建立重点关注学生档案,归入危机预警库,并在心理月报表中跟踪上报;
(2)学院需定期为学生预约复诊或心理咨询,关心学生复学后的心理状况,及时联系告知家长学生在校情况。